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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行執字第 11 號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11號債 權 人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代 表 人 張明德債 務 人 馬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費用協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命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9584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請求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苗栗縣頭份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培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