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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4 號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號原 告 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代 表 人 陳信助訴訟代理人 陳建鈞

成秉燁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淑楨、陳秀花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 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