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號原 告 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代 表 人 陳信助訴訟代理人 陳建鈞
成秉燁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淑楨、陳秀花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 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