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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監簡字第 18 號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8號原 告 蘇文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有獄政事務之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依同項規定駁回原告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裁判案由:獄政事務
裁判日期: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