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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稅簡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2號原 告 江文德

江文薰江文岳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文軒被 告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呂玉枝訴訟代理人 羅筠

黃志昇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之行政訴訟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之民國110年地價稅繳款書原處分及110年12月30日花稅法字第1100015893號復查決定、花蓮縣政府111年度訴字第1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程序事項有需調查確認之處,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裁判案由:地價稅
裁判日期:202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