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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41 號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簡字第41號111年8月26日辯論終結原 告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代 表 人 陳建義訴訟代理人 彭湘茹

姜冠廷被 告 蘇鉑紘即廖家宏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995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30日起至給付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2,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係屬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涉訟,其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聲請,准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10日任職志願役士官,服役於原告所屬戰車營,嗣經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110年12月2日國陸人勤字第11002133701號令核定其未服滿年限志願提前退伍,並於同年12月16日0時生效。依軍人待遇條例第3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規定,被告經停役,其待遇應發給至停役生效之前一日止(即同年月15日),惟原告仍發給被告110年12月全月薪餉,被告因而溢領自110年12月16日至同年月31日共計16日之薪餉合計25,995元(下稱系爭款項)。經催討未果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被告廖家宏原服役於原告所屬單位,嗣經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核定其未服滿年限志願提前退伍,並於110年12月16日0時生效,依軍人待遇條例第3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規定,被告僅得領取計算至同年月15日之薪餉,惟因原告仍於當月發給被告110年12月全月薪餉,是被告溢領110年12月間共計16日之薪餉合計25,995元,應返還予原告。經原告於111年2月15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還款迄今未果,足見其不欲返還,認被告無受領該筆公費待遇之法源依據,顯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乃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爰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廖家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辯論,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答辯。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

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服現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待遇;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待遇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現役軍人經停役者,停發待遇;現役軍人之待遇,發至退伍、解除召集、停役、免役、禁役或除役人事命令生效之前一日止,軍人待遇條例第3條第2項本文、第1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10年12月2日

國陸人勤字第11002133701號令暨檢附退伍除役名冊、核發軍官士官士兵退除給與審定名冊、國軍花蓮財務組111年1月28日主財花蓮字第1110000282號函暨檢送111年1月份轄補單位溢領薪餉、獎金(含補助費)人員名冊、人事行政處簽呈為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被告確有溢領系爭款項,核屬無公法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自應返還與原告。是原告依軍人待遇條例及公法上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5,995元,洵屬有據。

㈢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行政契約得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則依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本件被告與原告間成立志願役行政契約,原告係對被告請求公法上金錢給付,準用民法上關於金錢給付遲延利息之法律規定,原告訴請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軍人待遇條例及公法上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995元,及自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6條、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沈培錚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裁判日期:2022-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