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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9 號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空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代 表 人 王德揚訴訟代理人 卓宛甄

謝岳霖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姿伶間有關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行政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52元,按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是本院依同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裁判日期:202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