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2 年訴字第 3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343號被 告 林和然具 保 人 莊慶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具保人莊慶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法院應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和然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0萬元,由具保人莊慶麟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564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林和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已於民國82年4月4日出境,至今未曾有入境之記錄,個人基本資料之特殊記事欄記載為遷出國外,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存卷可憑,被告林和然顯有逃匿之事實,依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協奇法 官 簡鈺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日期:201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