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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8 年簡上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

上 訴 人 甲○○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陳淑媛

法官 蘇姵文法官 鄭光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勞工安全衛生法
裁判日期:2002-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