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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5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遺棄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遺棄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雅 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日期:200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