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曾冠棋
廖學忠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甲○○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間起,受宜蘭縣○○鄉○○路○段○○號勝全食品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乙○○之僱用,擔任設於花蓮縣○○鄉○○路○段○○○號花蓮店之會計,負責花蓮店業務款項之收入及支出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同年八月二十八日止,連續將其業務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共計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七千七百零八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乙○○訴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告訴人乙○○所提之帳冊所記載之內容均屬真實,帳冊並無被抽換或內容被更改,帳冊所記載均與當時其所記載之內容相符,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占犯行,辯稱:勝全公司花蓮店之一切作業,告訴人均係委由被告之上司羅芳澤負責,羅某收款回來後,被告如有簽收,必登載及存入公司帳戶或轉作公司其他用途款項支應,並無侵占情事,而依據告訴人所提出之明細表,不過顯示貨款之金額及廠商名稱,而該廠商是否確有付款?款項交付何人?此等攸關公款流向之重要證據,告訴人均未提出,何能認定是被告侵占公款,顯係告訴人誣指云云。
二、經查,被告於擔任勝全公司花蓮地區會計人員期間,有侵占如附表所示之各筆款項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指訴綦詳,並提出該公司所有之帳冊,包括分類帳、進貨簿、銷貨簿、商業帳簿(分錄簿)、客票記錄簿、工商支票日曆簿、現金收支簿(即零用金冊簿)、五結鄉農會活期存款存摺、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稱花蓮二信)代收票據憑摺、花蓮二信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花蓮二信甲存支票存款進出記錄表、花蓮二信活期儲蓄存款進出記錄表、花蓮縣吉安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均當庭核對與原本相符,並經被告承認該帳冊為真實)各一份存卷可資核對,並經證人即勝全公司現任會計張美麗證述:公司之現金均記載於現金支出簿內(即零用金帳簿),且公司之各項支出均記載在分類帳冊內,而對廠商之現金支出均會記載在進貨帳簿裡,惟有支票支出時則另外登載於支票簿內,另外公司負責人即乙○○個人之金錢往來與公司間之帳戶往來均分開登記清楚,也沒有金錢往來,相互挪用之情形,且公司每一筆錢都登記清楚等情甚詳等語,有本院筆錄可查。
三、按在會計學上之記帳原則中,任何一家公司的現金收入款,均可在與現金流向有關之帳冊登載中(如本案之分類帳冊、現金收支簿或零用金帳簿、進貨簿中之貨款支付記載)發現或說明各項現金之增減、流向等記錄,以達成記帳原則中最基礎之現金收與支、進貨與應付款、現金流量與零用金或現金之餘額等各項財務報表項目之平衡,例如:本案之勝全公司之分類簿中記載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轉花蓮二信現金二萬五千元,即可於該公司之花蓮二信存摺中查閱到八十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之記錄中記載有現金轉入二萬五千元(詳見本院證物袋內之勝全公司分錄簿及花蓮二信六六七五七號存摺影本),又分類簿中記載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二千元轉零用金,即可於零用金帳簿即現金收支簿中查閱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記載轉入現金二千元之記載(詳見證物袋內之分錄簿及現金收支簿影本),因而本案中只要對勝全公司之各相關帳冊內容加以詳細核對,並佐以上開記帳之原理原則,即可了解該公司各筆金錢款項之流向以及有無遭侵占之情形。而本院根據上開勝全公司所提出各類真實之帳冊核對後,再輔以各種記帳原則判斷結果,確實顯示被告朱佩玲在擔任勝全公司花蓮分公司會計期間其所經手收受之貨款收入及由銀行提領現金款項之間,確有如附表所示之短少情形,而該短少之金額經核對各項帳冊均不能由登載之內容發現其流向,且在記帳之原則上均無法為合理之說明,已足證明被告確有侵占勝全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業務款項之事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年紀尚輕,因一時貪念而觸法,其所侵占之款項數量,事後迄未返還侵占款項,及其並無前科之素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至公訴意旨及告訴意旨另認:告訴人所提如附表二所示(公訴人在起訴書中記載依偵查卷內之附表,即告訴人所提出之附表,經本院整理為附表二)之各項侵占款中,除附表一所示有侵占事實外,另認被告亦有為侵占如下所述之各筆金額(經本院整理後以時間順序排列,所載各帳冊均查見本院證物袋內所附之各帳冊本),此部分亦涉有侵占罪嫌,然查:
(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告訴狀誤載為十九日)中福路肉包訂金為二萬七千元,不是二萬五千元,差額二千元部分:查依據分錄帳之記載確為二萬五千元無誤,且現金收支簿中亦記載二十一日有二萬八千五百元之收入,足證該筆現款並未被侵占。
(二)分錄簿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記載順昌收入二千元轉入零用金,美而美早點收入中亦有一萬一千元轉入零用金,共計一萬三千元,查與現金收支簿中三月二日(分錄簿中無三日),中登錄美而美早點收入一萬三千元相符,該期日之帳冊收支平衡,應無錯誤。
(三)分錄簿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記載鄉親收入六百元、順昌收入七百元,均轉入零用金,共計一千三百元(該日無其他收入轉零用金之記載),查與現金收支簿中三月七日中支出欄內所記載「九五無鉛」五百元,拜拜九0一元、抽油器五十元,共一千四百五十一元,其支出已超出當日收入轉現金之一千三百元,該日之一千三百元應已全部支出。
(四)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吉安堂藥房貨款收入四千元、八十九年八月十三日黃循陽貨款二千五百元部分:查該二筆貨款雖記載於銷貨簿內,惟並未記載為現金收入,因而無確定究係何種方式達成會計平衡,惟銷貨之借貸平衡在記帳原則中,銷貨之收入未必係現金收入或票據,亦有可能為抵銷或其他多種可能,因而尚難僅以銷貨簿之記載即遽認該二筆款項係遭侵占。
(五)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麥德加貨款差額二百元部分:分錄簿之記載為麥德加貸款收入為一百元,而轉零用金為三百元,已超過貨款收入,該貨款應無短少。
(六)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自二信提領現款十一萬四千二百三十元,轉甲存為十萬零九千二百三十元,差額五千元部分:查支票進出紀錄簿上,雖僅記載轉甲存六筆存款共十萬九千二百三十元,然上開自二信所提領之款項為現金,扣除轉甲存之金額後,雖有五千元之差額,然該差額五千元,因用途之項目無法確定,無法查證該筆五千元之流向,不能認定被侵占。
(七)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自二信領現金十四萬元部分:查進貨簿中總公司「宜蘭勝全」項目下登載五月二日記載支付款分別為九萬九千零三十七元、九萬九千零三十八元之貨款支出(付款票據日為五月十五日及六月十五日二筆),總計金額十九萬八千零七十五元,而結清三月至四月份之進貨款,應亦能說明該十四萬元現款之流向。
(八)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吉利貨款九百五十元部分:分錄簿雖記載吉利貨款收入九百五十元(該日無其他收入),然該日現金收支簿記載郵票支出七十三元,瓦斯支出四百五十元,另分類帳郵電費項目記載五月十日支出電話費七千零八元、郵電費六十元,已超過九百五十元,可認定為已支出。
(九)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自二信提領十一萬九千八百元現金,電匯宜蘭勝全十萬元,差額一萬九千八百元部分:查現金收支簿五月二十五日登載有現金轉一萬九千八百元,已足說明該筆金額之流向,並無被侵占。
(十)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歐麥貨款二千二百五十元部分:分錄簿雖記載歐麥香貨款收入二千二百五十元(二十七日至三十日均未在分錄帳中另有記帳),然該日現金收支簿記載郵票支出貨車加油六百元、零件支出一千一百八十元,合計一千七百八十元,另二十九日記載郵票六十元、日用品五十八元、一百十九元,合計二百三十七元,總額為二千零十七元,餘為二百三十三元,此小額款項在零用金帳目以現金持有為會計原則上為常態,須以現金點交為準,無法在此顯現,而認定侵占。
(十一)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自二信領現七千五百元部分:查進貨簿中「極大電機公司」項目中登載有六月一日應付票據款支出一萬五千元(註明五月三十日到期票三九三六八0號支票票款),應可說明該筆七千五百元現款流向。
(十二)八十九年六月二日肉品運銷七千四百五十元部分:分錄簿雖記載肉品運銷收入七千四百五十元,有轉帳(僅記載「轉」,則轉項目未明,然六月三日起至六月六日起之收支在分錄簿中均未記載,應查核其他帳表該日期之支出情形),而在現金收支簿記載六月五日另收入七萬五千元,惟二日支出為三百五十七元、三日支出為五百四十元、五日支出為八萬三千七百八十二元,已超出該期間之七萬五千元加七千四百五十元之收入總計八萬二千四百五十元,應認該筆七千四百五十元之收入已支出。
(十三)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六月十五日分別自二信領現三萬元、八千五百元部分:查進貨簿中「欣泰,林吉茂」項目中登載有六月十五日電匯支出六月十四日之貨款二萬三千元;總公司「宜蘭勝全」項目下登載六月二十九日匯現金三萬六千元記載,應可說明該二筆三萬元以及八千五百元現款流向。
(十四)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麥德加貨款一千六百元部分:查分錄簿六月二十四日至六月二十七日未記帳,然現金收支簿記載支出一千零八十八元,差額五百十二元部分以零用金現金持有為會計上常態(理由詳見(五)部分),未能認定侵占。
(十五)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自二信提領十七萬二千元,電匯宜蘭勝全十六萬元,差額一萬二千元,然在現金收支簿記載六月三十日有一萬三千六百元之現金收入,已足以說明筆差額流向。
(十六)八十九年七月三日麗姿坊貨款一千八百元部分:查現金收支簿之記載七月三日之支出已超出一千八百元(詳見現金收支簿),未能認定被侵占。
(十七)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莊男忠訂金三千元及七月十三日麥德加貨款一千四百元部分:查分錄簿於七月十二日至十五日記載現金轉零用金部分四千四百元,然現金收支簿記載七月十三日至十五日之支出共計六千六百四十元(詳見現金收支簿),已超過收入部分,無法顯示該金額被侵占。
(十八)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十九日鄉親、超美、麥德加貨款一千六百元、一千六百元、三百五十元部分:經查分錄簿記載七月十八日至十九日收入轉零用金部分共二萬七千五百二十五元,然十八日至十九日支出現金共計三萬零二百五十八元(詳見現金收支簿),已足以說明現金流向,無法認為係侵占。
(十九)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自二信提領十萬零三千元,另貨款收入重慶市場麵包五萬七千元、順興二萬元、五萬元、中福路肉包一萬二千元、玉里謝媽媽五萬元合計二十九萬二千元,扣除電匯宜蘭勝全二十六萬元,尚有差額三萬二千元,然查銷貨帳中「順興糕餅舖」二萬元部分係七月七日之收入、中福路肉包一萬二千元之收入為七月十一日之收入,均非能在七月十五日之帳目中顯示該二筆金額,此已足說明三萬二千元之差額。
(二十)綜上所述,上開所列各筆現金款,均有勝全公司之各項帳冊記載有相關之金額,且該相關之金額依據記帳之原理原則,均能說明各該款項之流項,或均不能判斷各該款項確有遭侵占之情事,公訴人認告訴人所指訴之此部分亦涉有業務侵占罪嫌即有未合,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附表一所述論罪科刑之業務侵占犯行間,有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之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順 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附表一(遭被告侵占之各筆款項,依時間順序排列,各項證據均依據本院證物袋內所附之勝全公司之各項帳冊影本,而影本均當庭核對與原本相符):
┌──┬─────┬────┬─────┬───────────────┐│編號│侵占款名目│侵占時間│金 額│所 憑 證 據 及 說 明 ││ │或客戶名稱│ │(新台幣)├───────────────┤│ │ │ │ │公司的現金收入,在分類帳冊、現││ │ │ │ │金收支簿、零用金帳簿、進貨簿(││ │ │ │ │付款予廠商)中必有記錄可資查核││ │ │ │ │,以達成收支表、進出貨表、資產││ │ │ │ │負債表、現金流量等各項帳表之平││ │ │ │ │衡(例如本案分類簿中記載八十九││ │ │ │ │年二月二十一日轉花蓮二信現金二││ │ │ │ │萬五千元,於花蓮二信存摺查閱八││ │ │ │ │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記錄中即有現││ │ │ │ │金轉入二萬五千元,詳分錄簿及花││ │ │ │ │蓮二信六六七五七號存摺影本,又││ │ │ │ │分類簿中記載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 │ │ │ │日二千元轉零用金,即可於零用金││ │ │ │ │帳簿即現金收支簿中查閱八十九年││ │ │ │ │二月二十二日記載轉入現金二千元││ │ │ │ │之記載) │├──┼─────┼────┼─────┼───────────────┤│一 │轉甲存款項│89.2.23 │23227元 │現金收支簿二月二十二日記載結餘││ │ │ │ │三萬七千七百五十六元,二十三日││ ││ │ │記載轉甲存(花蓮二信),二萬二││ │ │ │ │千二百二十七元,然在公司之花蓮││ │ │ │ │二信存摺,及存款紀錄中均查無該││ │ │ │ │筆金額存入之記錄,且在分錄簿中││ │ │ │ │亦未記載該筆現金款之流向,且進││ │ │ │ │貨簿及分類帳中亦查無相關之支付││ │ │ │ │金額予廠商或其他名目支出之記錄│├──┼─────┼────┼─────┼───────────────┤│二 │麥式多貨款│89.3.7 │9600元 │銷貨簿中均有登載該筆現金收入,│├──┼─────┼────┼─────┤但現金收支簿及分錄簿、分類帳中││三 │中福路早點│89.3.7 │1200元 │均未記載相關金額記載查核。 │├──┼─────┼────┼─────┼───────────────┤│四 │轉甲存款項│89.3.20 │21235元 │現金收支簿三月二十日前之結餘為││ │ │ │ │二萬二千二百三十五元,二十日記││ │ │ │ │載轉入甲存(花蓮二信)二萬一千││ │ │ │ │二百三十五元,然而在公司之花蓮││ │ │ │ │二信存摺,及存款紀錄中均查無該││ │ │ │ │筆金額存入之記錄,然在二十日之││ │ │ │ │現金收支簿中記載有另筆六萬元之││ │ │ │ │銀行存款轉入,查閱三月二十日之││ │ │ │ │二信存摺記錄中即有提領六萬元現││ │ │ │ │金之記錄可查。 │├──┼─────┼────┼─────┼───────────────┤│五 │乙○○薪資│89.4.11 │16000元 │現金收支簿中登載有邱薪資一萬六││ │ │ │ │千元(五日及十一日各一次),查││ │ │ │ │閱分類帳員工薪資項目欄內記載四││ │ │ │ │月份邱之薪資僅支領一次。 │├──┼─────┼────┼─────┼───────────────┤│六 │中福路肉包│89.3.31 │2600元 │分錄簿記訂金收入五萬元,轉二信││ │店訂金差額│ │ │四萬七千四百元,差額二千六百元││ │ │ │ │,但現金收支簿、分類帳、進貨簿││ │ │ │ │均欠缺該筆金額(然同日現金收支││ │ │ │ │簿中記載陸螢電機支出二千三百五││ │ │ │ │十元,在進貨簿中即有記載) │├──┼─────┼────┼─────┼───────────────┤│七 │佳味香貨款│89.4.17 │23000元 │分錄簿記載轉零用金,惟現金收支││ │ │ │ │簿四月份帳均無該筆收入,且分類││ │ │ │ │帳、進貨簿在該日均無相關支出(││ │ │ │ │然同日分錄簿中記載另一筆佳味香││ │ │ │ │訂金二萬元,在同日現金收支簿即││ │ │ │ │有記載該筆二萬元收入) │├──┼─────┼────┼─────┼───────────────┤│八 │建明食品行│89.4.27 │2800元 │分錄簿記載轉零用金,惟現金收支││ │貨款 │ │ │簿四月份帳均無該筆收入,且分類│├──┼─────┼────┼─────┤帳、進貨簿在該日均無相關支出(││九 │永和豆漿 │89.4.27 │1800元 │然同日現金支出簿記載貨車加油七││ │ │ │ │百元,在分類帳之燃料費項目下即││ │ │ │ │有該筆支出之記載) │├──┼─────┼────┼─────┼───────────────┤│十 │月兒之訂金│89.7.10 │5000元 │分錄簿記載七月十日分別有三萬元││ │ │ │ │及五千元轉二信存款,而二信存摺││ │ │ │ │中該日期均記載存入一筆三萬元,││ │ │ │ │且相關期日亦無現金五千元存入之││ │ │ │ │資料,且相關帳冊亦無該筆支出。│├──┼─────┼────┼─────┼───────────────┤│十一│藝美、福隆│89.8.19 │12546元 │分錄簿登載現金貨款一萬元、二萬││ │吉興、美香│至89.8. │ │一千六百元、三萬六千元轉二信,││ │貨款差額 │25 │ │而二信存摺記錄僅有三萬四千元,││ │ │ │ │差額二萬零一百六十元(惟存摺上││ │ │ │ │就十八日所收順興貨款一萬元,二││ │ │ │ │十九日所收鄉親票一萬二千元、肉││ │ │ │ │品運銷貨款二千六百元之存入款均││ │ │ │ │與分錄簿之記載相符)。 │├──┼─────┼────┼─────┼───────────────┤│十二│二信提領現│89.7.25 │14000元 │七月二十五日自二信提領現金五萬││ │款差額 │ │ │九千元,而現金支出簿記載銀行存││ │ │ │ │款轉入四萬五千元,然其他分錄簿││ │ │ │ │、分類帳、進貨帳均未有該現金相││ │ │ │ │關用途之記載。 │├──┼─────┼────┼─────┼───────────────┤│十三│杰迪貨款 │89.4.19 │1200元 │銷貨簿中均有登載該筆現金收入,│├──┼─────┼────┼─────┤但現金收支簿及分錄簿、分類帳中││十四│德馨貨款 │89.5.8 │3900元 │均未記載相關金額可資查核。 │├──┼─────┼────┼─────┤ ││十五│三一食品 │89.5.21 │1200元 │ │├──┼─────┼────┼─────┤ ││十六│四海豆漿 │89.5.31 │5400元 │ │├──┼─────┼────┼─────┤ ││十七│麥式多貨款│89.6.17 │2000元 │ │├──┼─────┼────┼─────┤ ││十八│杰迪貨款 │89.6.20 │500元 │ │├──┼─────┼────┼─────┤ ││十九│陳裕欽訂金│89.7.31 │20000元 │ │├──┼─────┼────┼─────┤ ││二十│黃小姐 │89.8.18 │4000元 │ │├──┼─────┼────┼─────┤ ││二一│大福牛肉 │89.8.28 │3900元 │ │├──┴─────┴──┬─┴─────┴───────────────┤│合 計 金 額 │十六萬七千七百零八元 │└───────────┴───────────────────────┘附表二(公訴人起訴書所載依偵查卷內附表,因本案之九十年偵字第五六八號卷並無附表,應指告訴人公司在九十年他字第三一號偵查卷中所提出之附表,部分款項時間記載錯誤,以附表一及帳冊所記載為準):
┌──┬─────┬────┬─────┐│編號│侵占款名目│侵占時間│金 額││ │或客戶名稱│ │(新台幣)│├──┼─────┼────┼─────┤│一 │轉甲存款項│89.2.23 │23227元 │├──┼─────┼────┼─────┤│二 │轉甲存款項│89.3.20 │21235元 │├──┼─────┼────┼─────┤│三 │乙○○薪資│89.4.11 │16000元 │├──┼─────┼────┼─────┤│四 │順昌貨款 │89.3.2 │2000元 │├──┼─────┼────┼─────┤│五 │鄉親貨款 │89.3.7 │600元 │├──┼─────┼────┼─────┤│六 │順興貨款 │89.3.7 │700元 │├──┼─────┼────┼─────┤│七 │中福路肉包│89.3.31 │2600元 ││ │店訂金差額│ │ │├──┼─────┼────┼─────┤│八 │麥德加貨款│89.4.27 │300元 │├──┼─────┼────┼─────┤│九 │建明食品行│89.4.27 │2800元 ││ │貨款 │ │ │├──┼─────┼────┼─────┤│十 │佳味香貨款│89.4.27 │23000元 │├──┼─────┼────┼─────┤│十一│永和豆漿 │89.4.27 │1800元 │├──┼─────┼────┼─────┤│十二│吉利 │89.5.10 │950元 │├──┼─────┼────┼─────┤│十三│毆麥香 │89.5.26 │2250元 │├──┼─────┼────┼─────┤│十四│肉品運銷 │89.6.2 │7450元 │├──┼─────┼────┼─────┤│十五│麥德加 │89.6.23 │1600元 │├──┼─────┼────┼─────┤│十六│麗姿坊 │89.7.3 │1800元 │├──┼─────┼────┼─────┤│十七│月兒之訂金│89.7.10 │5000元 │├──┼─────┼────┼─────┤│十八│莊男忠訂金│89.7.12 │3000元 │├──┼─────┼────┼─────┤│十九│麥德加 │89.7.13 │1400元 │├──┼─────┼────┼─────┤│二十│鄉親 │89.7.18 │1600元 │├──┼─────┼────┼─────┤│二一│超美 │89.7.19 │1600元 │├──┼─────┼────┼─────┤│二二│麥德加 │89.7月間│350元 │├──┼─────┼────┼─────┤│二三│藝美等 │89.8.19 │20160元 ││ │ │~89.8.25│ │├──┼─────┼────┼─────┤│二四│二信領現款│89.4.27 │5000元 ││ │轉甲存差額│ │ │├──┼─────┼────┼─────┤│二五│二信提領現│89.5.5 │140000元 ││ │款 │ │ │├──┼─────┼────┼─────┤│二六│二信提領現│89.5.29 │7500元 ││ │款 │ │ │├──┼─────┼────┼─────┤│二七│二信提領現│89.6.9 │30000元 ││ │款 │ │ │├──┼─────┼────┼─────┤│二八│二信提領現│89.6.15 │8500元 ││ │款 │ │ │├──┼─────┼────┼─────┤│二九│二信領現款│89.6.29 │12000元 ││ │轉甲存差額│ │ │├──┼─────┼────┼─────┤│三十│二信領現款│89.7.15 │32000元 ││ │電匯款差額│ │ │├──┼─────┼────┼─────┤│三一│二信提領現│89.7.25 │14000元 ││ │款差額 │ │ │├──┼─────┼────┼─────┤│三二│德馨 │89.4.7 │1600元 │├──┼─────┼────┼─────┤│三三│杰迪 │89.3月份│1200元 │├──┼─────┼────┼─────┤│三四│杰迪 │89.5月份│500元 │├──┼─────┼────┼─────┤│三五│大福牛肉 │89.7月份│3900元 │├──┼─────┼────┼─────┤│三六│三一食品 │89.4月份│1200元 │├──┼─────┼────┼─────┤│三七│黃小組 │89.8月份│17000元 │├──┼─────┼────┼─────┤│三八│黃循陽 │89.8.13 │2500元 │├──┼─────┼────┼─────┤│三九│麥式多 │89.2月份│9600元 │├──┼─────┼────┼─────┤│四十│麥式多 │89.5月份│2000元 │├──┼─────┼────┼─────┤│四一│陳裕欽 │89.7月份│20000元 │├──┼─────┼────┼─────┤│四二│四海豆漿 │89.3.4月│5400元 │├──┼─────┼────┼─────┤│四三│中福路肉包│89.2.19 │2000元 ││ │訂金差額 │ │ │├──┼─────┼────┼─────┤│四四│中福路早點│89.3.7 │1200元 │├──┼─────┼────┼─────┤│四五│二信提款電│89.5.25 │19800元 ││ │匯差額 │ │ │├──┼─────┼────┼─────┤│四六│吉安堂藥店│89.4.13 │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