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殺人未遂、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九十年十月九日共計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蘇 姵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