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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6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0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PHOOWAN右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PHOOWAN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強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三年十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四、該受刑人係外國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李 世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案由:驅逐出境
裁判日期:200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