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辛○○ 戊○○己○○鍾文妹甲○○丙○○癸○○○丁○○壬○○庚○○乙○○右列被告因違反選罷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順 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裁判案由:選罷法等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