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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辛○○

戊○○己○○鍾文妹甲○○丙○○癸○○○丁○○壬○○庚○○乙○○右列被告因違反選罷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順 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裁判日期:2002-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