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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偽券、偽迼文書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共計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三年四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鄭 培 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裁判日期:200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