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男 五右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誣告、竊盜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合計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日及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鄭 光 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