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十六號),聲請停止執行強制工作並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乙字第四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停止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行狀良好,聲請停止其強制工作之執行,並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無異。
三、聲請人之聲請停止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書雖未記載應付保護管束等語,然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已明文規定停止強制工作期間應付保護管束,故聲請書就應付保護管束等語,係漏未記載,併予敘明。
四、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 培 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