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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1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懲治盜匪條例、強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分別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共計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百四十四日及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裁判日期:200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