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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2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水利右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劉水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偽造貨幣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裁判日期:200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