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18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妨害國幣條例案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經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百六十八日,刑期滿日為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雅 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