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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4 年花秩易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裁定

移 送機 關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被 移送 人 甲○○右被移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台幣玖仟元,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花秩字第九號裁定裁處聲請人處罰鍰新台幣(下同)玖仟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裁定送達證書及被處罰人執行通知單附卷可稽。

三、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九千元,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一日,是本件應易以拘留伍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 士 亮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裁判案由:易以拘留
裁判日期:2005-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