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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4 年花簡字第 2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國家機密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因過失毀棄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 士 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五 月 五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五項第二項:

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其他
裁判日期:200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