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17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選罷法案件(94年度選訴字第1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95年度執聲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