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林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林交簡附民字第 5號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乙○○被訴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聰 明
法官 俞 秀 美法官 陳 世 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