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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2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5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卷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3 月13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6年4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李閔華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0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