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61號聲 請 人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6年11月23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7月31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101 年2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韋 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