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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6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31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聲請停止執行強制工作並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停止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併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2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1年6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行狀良好,聲請停止其強制工作之執行,並於停止期間併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異,應予准許。至聲請書漏未記載停止期間,應併付保護管束等語,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準用第40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尚屬有誤,應予更正,附此說明。

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2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韋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0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