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55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5年度執聲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如檢察官聲請免予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 年為期。但執行已滿1年6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韋 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