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88號聲 請 人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除刑之執行(95年度執聲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均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