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96年度交訴字1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楊仲農法 官 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