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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月9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100年8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 光 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0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