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37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妨害家庭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9月6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7年11月 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