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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3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聲字第333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6年度執聲乙字第2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如檢察官聲請免予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 年為期。但執行已滿1 年6 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07-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