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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1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05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至八所示之竊盜罪,分別減刑為附表編號二至八所示,並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偽造有價證券、竊盜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有關沒收之諭知,並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