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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3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86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賭博罪,各減為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台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應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之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 7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標準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