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08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記石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礦業法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記石業有限公司所犯礦業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記石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2 月16日犯礦業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0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42號、96年度偵字第189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內,仍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