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2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即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應更正為「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即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者,亦應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即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等文字,其中「肆萬伍仟元」顯係「肆仟伍佰元」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