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恐嚇得利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5年8 月28日犯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40 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訴字第240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