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38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9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分別減刑為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3 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過失傷害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 乃 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