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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9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49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罪,犯行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之罪,前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755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受刑人於96年2 月14日假釋出監,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