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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9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4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減刑為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關於沒收之宣告,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