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3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0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兼聲 請 人

樓(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選任辯護人兼聲 請 人 江東原律師

李文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月2日起延長貳月。

其餘聲請撤銷或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乙○○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8月2 日起將其羈押禁見,嗣於同年11月 2日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乙○○及其選任辯護人江東原律師、李文平律師聲請意旨略以:依內政部函文意旨,專案小組會議之審查意見係屬行政通知,並非對外決議,也無出度委員人數過半之問題;縱認只有委員二人出度專案小組不能做成決議,亦為該次會議內容無效之問題;又本件變更案並非專案小組所能決定,故本件相關事證確有錯誤,公訴人對都市計畫專業見解有偏差及對本件事實有所誤解,而被告乙○○與證人間並無串供之誤,爰聲請停止或撤銷羈押。

三、經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業據公訴人提出相關證人及物證等為證,經本院進行準備程序及訊問被告後,認尚有證人甲○○等人待傳喚作證,原羈押之事由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禁見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沈培錚法 官 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