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5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5月1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1年2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碧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