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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3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77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6 月11日核准假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56日,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101年10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