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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共6年4月(聲請書誤植為5年11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月8日(聲請書誤植為96年12月3 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98年6月16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8-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