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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4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08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詐欺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及

1 月15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6 月30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4 月28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2 月3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2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