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礦業法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