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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9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另案羈押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乙字第1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並與附表編號一、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該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有關宣告之沒收,並不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