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32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29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6年度林簡字第59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5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