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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乙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犯行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而宣告之沒收,並不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仍依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第5 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