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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77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二、三所列已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所列日期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97 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733 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三所列已減刑之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關於沒收之宣告,不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10-07